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从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怀,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农办、市交通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组织及其劳动服务管理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掌握各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指导用人单位调剂和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民政、工商、税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继续落实扶持福利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帮助福利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指导福利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增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同时要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努力改善残疾人的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