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法、管理规定;
(2)制定了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计划,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了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医疗收费清单制。
二、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八)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及条件第1、2、3、4项的,提交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