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6]6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制订下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请遵照执行。原厦劳社[2003]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根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名);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