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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七)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应于每年的年末对辖区内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委机构编制部门。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决查处违纪事件
  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机构规格、隶属关系的确定和调整;编制员额、人员结构、经费形式、领导职数的确定和调整;编制的分配和使用等。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一律实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只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三个一”制度。一切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应予以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违规责任。
  (一)凡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增挂机构牌子、扩大人员编制、超领导职数配备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对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入编手续并责令整改。
  (二)对利用掌管资金、财物、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手段要挟、强迫下级设置对口机构和扩大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经核查属实后,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曝光、暂停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核编等事宜。对拒不改正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并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因单位上报人员数字、标准不实的,或对于调出、退(离)休、辞退、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或弄虚作假“吃空的”的,机构编制部门在予以纠正后,可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机构编制部门不按照规定审批机构和人员编制,致使该地区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超过控制总量的,或本地区机构、编制超过控制总量而不纠正不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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