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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坚持和健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编证制度。机构编制核编证是记载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实有人数等内容的凭证。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机构编制核编证,为申请单位办理核拨经费、统一发放工资、编制预算、配备领导、人员增减、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手续。机构编制核编证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动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实施机构编制核编证年度审验制度。持证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核编证记载的机构状况、人员编制增减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数据库。具体为:九个设区市和省直各单位建立数据库;85个县(市、区)也要建立数据库。通过机构编制管理平台,保证机构状况和人员编制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同时,通过机构编制管理数据的整理。分析,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实纠正,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监管力度,制止部门干预。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对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发现并纠正违规现象;另一方面对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物资、项目等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抵制,并及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反映、举报。
  (五)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是一种变相扩大编制的行为,大量使用临时自聘人员更是县乡两级财政的沉重包袱,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是导致乱收费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予以纠正。除未满编单位外,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等),不得以各种名义从下属单位或其他部门长期借调人员到机关从事日常工作。未满编单位若急需使用编外人员,其人数也应当严格控制在缺编数额内。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开展编外人员的清退工作,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六)推行政务公开,让机构编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少数需保密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各单位可以在本系统范围内公开机构编制的有关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本单位的“三定”规定(方案)、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领导职数配置状况、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投诉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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