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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4.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临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等)。
  三、监督检查工作原则
  (一)为目标任务服务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是为了加大管理力度和权威性,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任务,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有利于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编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为此,应与组织、人事、财政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非正常增长。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了解情况和问题必须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反映情况和问题务必真实、准确、全面,防止以偏概全,弄虚作假;处理情况和问题努力做到客观公正,积极稳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是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凭据之一,是各部门进人和工资核算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1998]7号)等精神,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成立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一律无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予办理,财政部门不给予核拨经费,银行不给予开户,人事部门不给予办理工资基金和调配等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核编数据和有关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审核人员应发工资额;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后,将工资资金拨付代发工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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