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劳社〔2008〕170号)
各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同时参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原称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倡导的多层次养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应与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未组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企业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的不同标准,应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期,企业可对临近退休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上述分配的最高额与最低额的差距不宜过大。
四、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