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九)本市退役士兵凭初中毕业证书向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申请可免试进入市属或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所就读的学校和专业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的志愿指导和调剂。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适当减免学费。
(十)报考成人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向各区招生办领取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招生考试中心向省高招办报备,招生录取工作由省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四、个体经营
(十一)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3年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五、税收
(十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区级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3年内免征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厦门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