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已办理自谋职业的本市城镇退役士兵,由区民政局负责补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市、区就业训练中心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点,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并在本市退役士兵退役后的一年内为其提供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优惠标准不低于“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补助金。对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优先推荐就业。
(四)本市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费参加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免收职业介绍费。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其费用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五)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其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区民政部门,并退还已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录用单位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证明办理录用手续。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服役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成人、普通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