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并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和有关举报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二)文件资料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资料;
3、缴费单位历年欠费情况。
二、相关业务要求
1、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库建在地方税务部门,并将登记、申报及征缴等数据按时、准确、安全传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每月30日,地方税务部门应按《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当月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数据;
3、征收期内,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名称、人员资料(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工资及参保类型)、险种、征收(补缴)金额、所属期限、申报(入库)时间等数据,按时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期结束后,地方税务部门将欠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前款要求的数据,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每月5日前,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分险种基金收入汇总表。
5、地方税务部门只有在缴费单位全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才能办理缴费单位销户手续或其职工停缴手续;
6、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格、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格,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保存。并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7、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联系季度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和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移交安排
移交工作以2003年7月1日完成的时间目标组织开展。为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从2003年4月1日开始,移交工作先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地方税务部门安排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边学习、边培训、边交接、边衔接。过渡期视地方税务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