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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厦劳社〔2003〕77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工作内容

  (一)范围及业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离休人员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1、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核发与缴销)和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2、申报(含月人员增减、类别确定及缴费工资审核,年度缴费工资审核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确定);

  3、征缴(含缓缴审批,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自由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政策性补缴金额、协保费金额和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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