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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4年各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4年各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厦府办〔2004〕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4年我市各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关于2004年我市各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101号)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劳动就业工作量化指标的通知》(闽劳社办﹝2004﹞65号)精神,2004年我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指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全市城镇新就业人数11万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0.65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0.3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1.5023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人数0.5万人;职业指导22.1万人,就业培训1.675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0.5万人)。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促进就业责任,努力增加就业,有效控制失业,现将2004年我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主要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区(见附表),并要求:

  一、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包括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费补助、小额贷款、就业援助、再就业服务、主辅分离、接续社会保险、财政投入、社区就业工作平台和企业减员保护职工权益以及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纳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等政策得到认真落实。

  二、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促进再就业资金的实际收入不低于上年,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的落实。

  三、各区应全部建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将网络延伸到街道(镇)、社区,实现实时联网。按照编制、人员、经费、工作场地、开展工作、建立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加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站在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做到详细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全面建立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台帐,提供良好的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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