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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6〕127号)


各区人劳局,局属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布。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在职权范围以外,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或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就下列违规行为,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用人单位集体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或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类除外);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三)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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