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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办:即是由投诉中心转交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负责答复投诉人;

  移送:即是将被投诉人或投诉事项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投诉,市投诉中心应予直办:

  (一)对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的投诉;

  (二)对县区政府部门、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事项问题较为严重,且情况复杂的投诉;

  (三)涉及国外、境外客商利益的投诉;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批示或有关会议决定特别交办的投诉;

  (五)投诉中心认为有必要直办的投诉。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及其投诉事项属下列情形的,投诉中心可予交办:

  (一)被投诉人为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且被投诉事项应当由县区政府依其职责作出处理的;

  (二)被投诉人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且投诉事项应当由有关市直部门依其职责作出处理的;

  (三)被投诉人及其投诉事项,属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依其职责和权限能够作出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及其投诉事项属下列情形的,投诉中心可予转办:

  (一)投诉事项是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效能问题,被投诉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依其权限和义务应当答复投诉人或作出处理的;

  (二)被投诉人及投诉事项是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管辖对象和职责范围,依其权限和义务应当答复投诉人或作出处理的。

  上述投诉办理完毕后,若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或答复有异意并有新的证据的,承办机关应再行办理。必要时可提请市投诉中心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被投诉人不属所在地政府管辖。但投诉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投诉事项,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权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后应当由被投诉人所在地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答复或处理的;

  (二)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违犯党纪、政纪和法律,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其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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