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全省用人单位已基本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对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六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并针对各地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文件精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1、“停薪留职”人员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长于2001年12月31日,一律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协议期满返回用人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可按下岗职工处理。对协议期满仍未返回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通知其30日内返回,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挂名”、“挂靠”人员
“挂名”、“挂靠”人员是指名义上挂靠单位,实际上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挂名”、“挂靠”人员进行清理。对原“挂名”、“挂靠”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办理解除“挂名”、“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名”、“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用人单位不得再办理“挂名”、“挂靠”手续。
3、“两不找”人员
“两不找”是指因用人单位生活经营不景气,单位与职工约定或未经协商自然形成单位不给职工发工资、职工不找单位要求安排工作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通知“两不找”人员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本单位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已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原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今后,不得再发生“两不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