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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监督和检查借款人规范财务管理,审核其财务报表。

  第八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职责:

  (一)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借款合同及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市政府和省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建设期资金管理和投产期资金管理。建设期资金管理是指对开行贷款资金和财政拨款资本金等配套资金的管理;投产期资金管理是指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及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市城投公司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应在开行或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两类,新建类和非新建类(如维修加固等)。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汉中市总体建设规划;2.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3.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4.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5.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质押条件;6.其它必需的要件。非新建类项目可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简化上述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条件的1-3项的相关程序和文件。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新建类的,应在开行开立存款帐户。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非新建类的(如维修加固),应在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便于监管,所有在当地参与项目施工建设、与项目法人(用款人)有资金结算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开户,与项目法人(用款人)的资金结算、划转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内进行。已在其它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施工单位须在指定结算行重新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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