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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停止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粤建价字[2005]1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计价依据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粤建价字[2003]79号)和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2]18号)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6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计价依据计价。2006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不作改变。

  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计价依据,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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