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6]6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配合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现将
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宜,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开展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立即对上述日期后核发施工许可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核查,如发现承建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对擅自施工的企业进行处罚;
(三)是否将本地区已经取得和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示;
(四)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附表一,并将上述检查情况,在3月7日之前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督促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自身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须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于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在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项目复工情况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