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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46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编制城市规划,尤其是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显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一是要将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政策杠杆,促进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的职能转变。二是要充分关注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充分关注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将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三是将城市规划作为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重要途经,突出区域统筹、控制合理环境容量、各类资源的保护和空间管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促进城市规划统筹先导作用的发挥。

  二、要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研究,严格贯彻落实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并落实上层次规划对本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安排,重点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城市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落实区域基础设施、与周边城市协调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空间管制措施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要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中,切实保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意贯彻落实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容上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条例》及其《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粤建规字[2005]72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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