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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顺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顺延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6]11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建设部已于2005年9月28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要求全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资质管理。目前,我厅正在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将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资质就位工作。

  原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证书》或持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桩动测资质证书》在粤备案的检测机构,其资质证书或资质登记备案证书、检测报告专用章有效期为2005年12月31日。经研究,上述证书和检测报告专用章延期使用至2006年9月1日,有关机构应做好资质就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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