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建规字[2006]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村庄整治工作是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开展村庄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人居环境,是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的必由之路。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和
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现就全省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村庄整治工作的原则
开展村庄整治,要以编制村庄规划为龙头,以配套建设农村交通、文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为重点,以治理农村“脏乱差”为关键环节,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在推进村庄整治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农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支持。要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依靠村民自治组织,组织动员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投资。政府主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在技术、资金和物质上予以支持。同时,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村庄整治工作。
二是规划先行、分步实施。要遵循“先规划后整治”的工作方针,按照规划分步推进整治工作。山区和东西两翼的自然村,要按照《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编制简明适用的村庄整治规划;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镇边缘地区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实际,其内容可增多,深度可加深。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可将城镇规划覆盖到村庄,统一布局,综合安排。
三是突出重点、明确底线。要从农民群众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事情入手。当前要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村庄开展改水、改厕、改路、改灶、改房等“五改”工作,逐步改善村容村貌。要切实做到“五不”: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破坏优秀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这是村庄整治的底线,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