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房函[2006]3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
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06]59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6]170号)的要求,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申报人员报名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材料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一致后,退回原件。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收取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建设部《
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06]59号)的发布时间(即2006年8月16日)为准。
二、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
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市企业人员考试资格的初步审查,省直单位人员考试资格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四)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查确认后,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复印件上盖审核章,并汇总材料后在《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经市人事局复审确认,在《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后,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汇总表》,以及电子文档一式两份等资料弥封报送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
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组织对物业管理资格认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9月19日前将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名单等信息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同时在粤建网和广东人事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