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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6]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要审查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和其他反映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凭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检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支付;对发现的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及时将情况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报。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带资承包。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存在带资承包问题尚未改正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不得办理项目调整概算,不得安排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械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不得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也不得签定包含此类内容的协议。施工合同中必须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明确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内容。

  四、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追回贷款,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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