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2006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6]32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联[2006]308号)和
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6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建质[2006]191号)的精神,今年建设系统开展“质量月”活动的主题是“创新提升质量,名牌促进发展”,为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我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组织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要高度重视“质量月”活动,加强对“质量月”活动的领导,设立“质量月”活动工作办公室,制定“质量月”活动方案,明确一位局领导专人负责,尽快组织落实,注重效果。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质量月”活动
(一)宣传发动阶段
9月1日至10日,各市要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全社会的工程质量意识。“质量月”活动期间,我厅将通过《广东建设报》刊登“质量月”专刊,跟踪报道全省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9月16日,全省建设系统要统一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咨询日活动,在各个地级以上市设宣传咨询点,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和解答问题。我厅将与广州市建委在广州市联合设立宣传咨询点。
(二)落实措施阶段
9月17日至24日,各地区要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检查重点为:一是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审查质量;二是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测能力;三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质量控制中监理责任履行情况;四是施工企业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工作情况;五是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检查范围和数量为:本地区所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企业、比例不少于30%的在建工程、比例10%的2005年以来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整改,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