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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7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7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7]269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我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评审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交给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收齐后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中评委会(广东省建设厅),逾期后果自负。

  (二)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广东建设大厦。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执行文件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

  2.《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4.《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6.《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

  7.《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二)申报学历、资历

  凡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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