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7年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7]268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评审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交给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收齐后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高评委会(广东省建设厅),逾期后果自负。
(二)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广东建设大厦。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执行文件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
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
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6.《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7.《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
8.《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二)申报学历、资历
1.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高级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