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次登记制度:起重机械首次进入本省建筑工地使用前,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初次登记。申请初次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初次登记申请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钢井架暂不要求)、出厂合格证、安全技术档案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负责办理初次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经过审核后,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2、安装告知制度: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每次现场安装设备前,应向工程项目报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安装告知手续。
安装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
(2)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经审批的安装方案和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3、使用登记制度: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含新安装或移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2)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3)《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受理使用登记的部门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后,在《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上作出使用登记记录,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发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将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起重机械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出现重大故障不能修复使用,产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安装单位从业许可制度。安装单位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必须具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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