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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现有符合国家政策使用ODS产品的企业,须报经市环保局认定,实行申报登记制度,详细申报ODS的使用情况,并要制定计划,加快替代转换工作的进度,限期淘汰。

  (4)经认定,并有ODS使用配额限制的单位必须在配额内使用,严禁超限额使用。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3、对制冷设备维修行业的监管

  (1)在维修活动中更换全氯氟烃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家用制冷、建筑中央空调制冷维修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并向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维修更换业务。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全氯氟烃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随意将全氯氟烃制冷剂用于冲洗、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全氯氟烃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全氯氟烃制冷剂。同时要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全氯氟烃制冷剂的回收、储存和再循环利用等情况。

  (2)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前,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和汽车空调维修时,需到指定的制冷剂设备维修单位充灌回收再生的全氯氟烃制冷剂。

  (3)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时,应将全氯氟烃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活动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对汽车空调维修单位的监管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对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单位的监管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4、加强汽车报废企业的监管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全氯氟烃制冷剂,不得随意排入大气,回收的全氯氟烃制冷剂应收集并交由全氯氟烃制冷剂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对流通领域的监管

  1、对ODS销售、消费领域的监管

  (1)除用于国家政策允许的维修用途外,禁止在全市销售全氯氟烃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和四氯化碳,全市销售的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必须为经国家推荐的替代产品。

  (2)禁止在全市销售含全氯氟烃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含全氯氟烃制冷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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