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生产领域的监管
1、对新、改、扩建生产ODS以及副产ODS的项目的监管
(1)禁止新、改、扩建生产以及副产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建设项目的审批。
(2)新、改、扩建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2、对现有生产ODS以及副产ODS的企业的监管
(1)加强市场监管,对仍在生产、销售、使用全氯氟烃、哈龙产品以及含有全氯氟烃、哈龙产品的要依法取缔。
(2)对市内现有生产以及副产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甲烷氯化物(副产品四氯化碳)、含氢氯氟烃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实行申报登记制度(详细申报产量、产品去向等信息)。
(3)加强对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甲烷氯化物(副产品四氯化碳)、含氢氯氟烃生产单位的执法检查,严禁单位和个人超限额生产或非法生产。
(4)不得将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甲烷氯化物(副产品四氯化碳)、含氢氯氟烃ODS产品销售给未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三)加强使用领域的监管
1、对新、改、扩建使用ODS助剂的项目的控制
(1)禁止审批新、改、扩建使用以全氯氟烃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的生产项目、以及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以全氯氟烃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以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2)禁止审批新、改、扩建以四氯化碳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以四氯化碳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3)禁止审批以甲基氯仿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4)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以全氯氟烃为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发布通告,市发改委、环保、建设、质监、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日常监管。
2、对现有使用ODS助剂企业的监管
(1)组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ODS助剂的单位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和技术。
(2)对尚未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和技术,仍在使用全氯氟烃、哈龙产品以及含有全氯氟烃、哈龙产品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改用替代产品或进行相关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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