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课题设立专帐,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承包人在单位财务监督下支配使用课题经费,实行报帐制。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资料征订、试验材料、仪器和工具购买、示范人工费用、示范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报请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办组织农、林、牧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统一进行,项目验收以申报计划书与实施方案所定指标为准。跨年度中长期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专家要认真阅读项目验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定和复测相关数据,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因工作不力或业务技术能力有限,达不到项目目标要求,验收不合格甚或造成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个人): (盖章)
参加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日期:
延安市农业局制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及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二、项目内容(主要技术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解决的途径、技术依托单位)
三、项目实施地点、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现有工作条件、技术和资源条件
五、经费预算
六、年度进度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