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课题设立专帐,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承包人在单位财务监督下支配使用课题经费,实行报帐制。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资料征订、试验材料、仪器和工具购买、示范人工费用、示范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报请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办组织农、林、牧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统一进行,项目验收以申报计划书与实施方案所定指标为准。跨年度中长期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专家要认真阅读项目验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定和复测相关数据,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因工作不力或业务技术能力有限,达不到项目目标要求,验收不合格甚或造成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个人):            (盖章)

  参加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日期:

延安市农业局制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及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二、项目内容(主要技术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解决的途径、技术依托单位)

  三、项目实施地点、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现有工作条件、技术和资源条件

  五、经费预算

  六、年度进度和目标

年  度

年度实施内容和考核目标(每栏限250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