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签发;需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秘书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程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九、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为: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或其他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五)。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用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八),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政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延政办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延政函字”双联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延政办函字”双联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五)“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六)除以上规定外,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的外,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向分管副秘书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秘书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