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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字”、“延政办函”。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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