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代建(理)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理)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项目代理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代理单位提出的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安排下达前期费用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列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代建项目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理)单位的代建(理)服务费,原则上按设计概算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核定,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工作代理服务费与建设实施代建服务费可按项目代建服务费总额的适当比例确定。项目代建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险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代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可暂停执行合同和资金拨付。代建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