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理)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代建(理)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理)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代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八条 代建(理)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构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九)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项目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并按月向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十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代建单位对代建制项目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