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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8]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下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继续解放思想,以世界的眼光和战略的思维,谋划改革创新和破解影响科学发展难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争取在城乡规划领域践行科学发展观方面走出新的路子。

  二、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编制和实施好城乡规划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先导、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三、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城乡规划法》。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法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通过有关媒体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要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单位和有关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全面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和开展业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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