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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开展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开展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京新出发〔2005〕546号 2005年12月5日)


各出版物批发、连锁经营及网上销售单位、在京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兹定于2006年1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5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须参加此次年检登记。
  二、年检内容
  1、总结检查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单位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3、总结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发行品种、册(盘)数、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总定价等。
  三、年检程序
  1、上述发行单位,首先须登录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www.cnempp.gov.cn)填写《年检登记表》(填报内容须与经营许可证一致),填报合格的会即时获得网站回执。
  2、根据“年检内容”写出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3、将填报完毕的《年检登记表》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会同自查报告、网站回执号一式一份(由总署发证的总发行单位和全国连锁经营总部须一式两份)报送到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4、市新闻出版局对发行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发证机关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审核专用章,不合格的视情节予以缓期登记或取消登记资格。
  四、年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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