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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四、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要求:
  本次报刊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请各报刊主管单位严格按照中央两办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有关报刊调整方案的批复和总署有关要求,检查督促所属报刊单位做好停办、划转和管办分离工作。年度核验将重点检查:
  1.报纸、期刊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刊)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主管主办单位、一号多版、多邮发代号、擅自出版增刊、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违规刊登广告等问题。
  2.重点清查出卖报纸版面、期刊刊号的问题。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报刊出版权,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参与报刊编辑活动的违规报刊,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3.要认真执行《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1532号),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对两年试办期满的期刊,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报总署核准。两年试办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取消其出版资格,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撤销登记。
  4.本次年度核验市版权局版权行政管理处将对报刊执行《著作权法》有关情况进行抽查,未通过《著作权法》检查的报刊不得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5.根据《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本次报刊年度核验将报刊社主要负责人持证上岗情况列入年检内容。对达不到要求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五、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报刊登记费名称的复函》(财综〔2002〕80号),将由新闻出版总署报刊服务中心收取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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