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宣布失效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京新出报〔2004〕179号 2004年5月9日)
中央在京各报刊主管单位、市属各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3年度报刊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司〔200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将于近期实施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对象:
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
二、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期限:
报刊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至7月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者视为自动停刊(由于年检未完,时间顺延至8月16日)
三、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办法及要求:
为了推进电子政务、便于数据收集管理,本次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有关材料的报送将采用网上填报与纸介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及要求如下:
1.请各报刊出版单位登录我局网站(网址:www.bjppb.gov.cn.),点击“报刊年检”链接,依据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查看报刊年检系统使用指南)
2.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请携带以下文件到我局报刊处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①用A4纸打印的《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报纸(期刊)登记表》一式三份,均加盖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红色公章;②《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③ 2003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报纸、2003年第四季度(刊期为季刊、半年刊、年刊的全年) 期刊一套;④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中央单位主办的报纸、期刊由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市属报刊直接送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
4.因机构调整而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出版单位,请各主管机关到新闻出版总署或科技部履行报批手续后到我局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