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
4、记者站的派出单位所在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
5、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6、《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报社记者站登记证》原件。
对提供的材料,我局将严格审核,并适时赴各记者站直接进行检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记者站,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换发《报社记者站登记证》。
三、期限
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期限为2004年2月24日至3月21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者,视作自动注销。
四、请各主管单位严格审核所属报刊记者站的建站条件。只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领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具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才能根据新闻采访工作需要在报刊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记者站。
记者站不建立分站或其他分支机构。已设立的,应予撤销。
五、符合建站条件的中央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市建立一个记者站;符合建站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出版单位可在本地区的地(市)建立一个记者站。
六、要严格审核驻记者站记者的新闻采编资格,控制驻站记者的人员数量。记者站的记者必须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驻站记者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七、记者站是新闻单位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能仅现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一律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报刊发行、广告、拉赞助及其他形式的经营活动,报社应对本报记者站的内部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对于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和宣传纪律的记者站,我局将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登记。
八、对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登记,擅自建立的记者站及其他以办事处、联络站、记者站分站等名义从事采访、组稿等新闻活动的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