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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京新出发[2002]404号 2002年8月1日)


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
  根据《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我市自今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对在北京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进行2002年度审核、换发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国有书店、出版单位及其发行部、社会办批发单位、图书和电子出版物交易市场、地铁系统、邮局系统、连锁店和大型商业企业及涉外宾馆、饭店等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年度审核换证工作。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零售、出租单位的年度审核换证工作。
  二、时间安排
  1、领表时间
  请持有我局颁发的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于8月20日至30日期间到我局发行管理处(205房间)领取《北京市出版物发行业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审核表》。持有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按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自定的时间参加年检。
  2、审核时间
  (1)9月2日至10日为出版单位、图书进出口公司、有批发权的社会办书店和大型商业企业、涉外宾馆、饭店等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年检时间。
  (2)9月11日至13日为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中国书店年检时间 。
  (3)9月16日至30日为图书、电子出版物交易市场、地铁系统、邮局系统、连锁店年检时间。
  三、注意事项
  1、本次年检将统一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各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要按时参加年检。
  2、《北京市出版物发行业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审核表》需用钢笔如实填写,并加盖有效公章。
  3、年检时请提交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工商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北京市出版物发行业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审核表》,并按规定缴纳2002年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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