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抽查第三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
(粤建安函[2008]6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75号)的要求,我厅将于2008年3月17日至28日组织开展对全省第三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施工伤亡事故的26家本省建筑施工企业(详见附件)。
二、检查依据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四)《关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五)《建筑施工企业检查标准》(JGJ59-99)。
三、检查内容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所列的十三项内容以及受检企业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四、检查方法和要求
(一)检查组集中召开当地此次列为受检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施工安全经理参加工作汇报会,集中听取受检企业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整改等情况的专题汇报(提供书面材料,每个受检企业汇报时间为10至15分钟),并分别提问;
(二)集中查阅各受检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所列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由检查组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一览表中,随机抽查1-2项在建工程;
(四)检查组向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反馈意见,宣布抽查结论,向检查合格的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意见书》,向抽查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
(五)抽查合格的企业,应将本次抽查结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意见书》,连同粤建安函[2007]375号文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上报我厅,申请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将完成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0内组织复查验收,向建设厅呈交复查验收意见。省建设厅将作出安全生产条件抽查的结论意见。
检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复查形式(复查原则和基本内容不变)。
五、检查时间安排
抽查时间2008年3月17日至28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提前2天通知受检企业。
六、检查组人员组成
检查工作由省建设厅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抽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部分地级市行业专家组成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