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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9〕13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2007年以来,我省开展了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为各级制定有效干预措施提供了有力依据。但个别地方的一些综合医院还存在评审资料上报不及时、不齐全,与属地妇幼保健机构在孕产妇死亡统计和调查等方面配合不够的现象,影响了评审质量的提升。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资料上报程序,现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将其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调整充实评审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员,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对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不及时、不规范、不配合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认真执行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上报规定。《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于10日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提交产科病历(复印件)及死亡病例讨论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执行妇幼卫生信息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严格按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规范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和孕产妇死亡资料,确保资料完整、真实、可靠。同时,要积极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和评审工作,共同查找影响孕产妇死亡的诸多因素,提出专业意见建议,尽量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三、严格孕产妇死亡资料及评审结果的保密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在组织孕产妇死亡调查和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做好孕产妇死亡资料及评审结果的保密管理,不得泄漏任何评审信息,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在孕产妇死亡调查和评审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逐级反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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