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省建设厅已颁发的《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解决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费用问题,必须认真执行。
(二)将工人“平安卡”培训教育、“平安卡”系统使用和信息上传报送纳入安全监理内容,项目施工单位每月必须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省“平安卡”系统数据库,由监理公司定期向项目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将其报告作为项目施工阶段安全评价的必备条件。
(三)严格执行《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把“平安卡”管理制度作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必须作为承发包双方约定内容之一。凡未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
建筑法》第
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该工程没有落实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的项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责令工程暂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四)将“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申报创优评优项目的必备条件,凡未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各类(级)样板工程(工地)的评选。
(五)将“平安卡”工作的落实情况与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挂钩。凡未按规定办理、使用“平安卡”的企业,将被作为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不得给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工程的招投标。
五、建立“平安卡”制度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相挂钩。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把发生事故的企业和项目是否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是否经过“平安卡”安全知识培训纳入事故调查的内容,把调查结果作为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不断深化“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内涵。“平安卡”管理制度是我省建设行业管理的一项创举,这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待于不断深化和拓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尽快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而且要把这项制度向劳务分包管理、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工资发放、劳资纠纷处理和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和引导,把“平安卡”建设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协会、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