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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十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总体目标。用4个月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1到2年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关系,政策、制度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专项治理规范工作范围

  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从事鉴证、经纪、代理、咨询、交易、公证与鉴定等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是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专项治理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1. 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市政府纠风办、民政局等。排在前面的部门负牵头责任,下同)

  2. 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市物价局牵头)

  3.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市工商局牵头)

  4. 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市物价局牵头)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1. 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市政府纠风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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