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监管责任,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安全负责。有关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的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尾矿库不安全距离内居民区的搬迁工作。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巡查,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或实施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尾矿库选址和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颁发和管理尾矿库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尾矿库企业的《营业执照》。建设部门要依法对尾矿库下游工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加强尾矿库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尾矿库(含弃库、闭库等)环境安全评价和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尾矿库和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核准。各尾矿库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严防尾矿库不安全事故发生。
对发现尾矿库有重大险情,不及时处理、不上报,从而造成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闭库。对发生溃坝等事故的尾矿库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在一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县区辖区发现2处、乡镇辖区内发现1处违规非法生产或存在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仍在生产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的;已取缔、弃用、闭库而擅自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对有关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进一步深化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弃用或停止使用的尾矿库,进一步明确整改监管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制定了《汉中市尾矿库重大隐患整改责任表》。各相关县区及部门,特别是有关整改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要认真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08〕102号)和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汉市安委办发〔2008〕41号)的文件要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隐患整治工作在年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