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的申请函;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一式一份(见附件3);
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一份式两份(见附件4,要求一区一表填写)。
四、困难减免审批时限
1.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五月十日前在征收大厅张贴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申请的通知;
2.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六月十日前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的申请;
3.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七月十日前向市局上报“两税”困难减免的审批资料;
4.市局于每年八月十日前批复各分局;
5.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八月三十日前批复纳税人。
五、困难减免审批流程
(一)征收管理分局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的申请;
(二)征收管理分局上报“两税”困难减免的请示;
(三)初审
税政一处收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两税”减免请示后,向房地产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转送一份《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将涉及距区税源减免的情况知会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对于豁免以前年度税款的请示,由税政一处将请示资料知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辖区的地税稽查局,稽查局提出意见(主要确认是否已进场稽查,如已进场稽查的,一般不再考虑豁免)后由税政一处办理审批手续。
税政一处根据当年税收收入计划和纳税人困难情况对请示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四)会审
税政一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提交局领导会审后,将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送办公室审核并呈局领导签发。
(五)批复
1.批复征收管理分局
税政一处根据市局领导签发的意见制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书》(见附件5),对征收管理分局提交的“两税”减免请示进行批复。
2.函复纳税人
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根据市局批复意见函复纳税人。
六、其他说明
1.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两区、两市地税局可参考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免“两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