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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市属各区的“两税”政策性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审批;

  (三)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四)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下、房产税困难减免以及“两税”政策性减免,由两区、两市地税局审批(要求将审批结果报送市局备案);

  (五)如另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审批原则

  为了确保完成省、市、区各级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只能有限度地给予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照顾。因此,原则上只考虑对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为提高具体工作的透明度,现确定以下的基本审批条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市局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对审批条件作出相应调整);

  1.纳税人经营出现亏损,上年度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收入总额)低于-10%;

  2.上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低于800元;

  3.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政府扶持发展的项目;

  4.其他照章纳税确有困难又应该扶持的纳税人。

  三、受理“两税”困难减免申请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两税”困难减免申请须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函一式两份;

  2.填报《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表》,该表可在征收窗口索取);

  3.上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情况表》上有关数据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市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有跨区房地产又未全部办理完毕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应先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后,方可提出减免申请。

  (二)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各自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按审批原则的要求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上报市局审批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征收管理分局请示(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税款豁免申请要一户一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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