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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建立环保专项治理行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部署全市环保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及时通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清理排查,实行挂牌责任督办。各县区、开发区立即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同时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从而全面正确掌握全市企业违法排污现状。对各县区、开发区排查出来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全面梳理,选择污染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进行挂牌责任督办,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就查处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实施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到位。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赣环发[2005]21号)要求和操作程序,建立完善和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制度,对于关停、取缔的违法排污企业,通过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电力公司停电、限电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开展联合督查。建立考评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发区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违法排污企业清查不彻底、查处不到位的县区、开发区予以全市通报。同时建立环保专项行动年终考评制度,由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于年底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治理行动的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情况上报市政府。

  五、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月)

  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区、开发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各县区、开发区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及其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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