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形成联动,综合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开展,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在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和涉及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时,把好环保关,并将全市排污指标列入年度计划。
市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加强企业清洁生产。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干扰环保专项治理行动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受理并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投诉问题,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船只等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南昌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协助做好违法排污企业的关停工作。
南昌水业集团:负责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水、限水措施,协助做好违法排污企业的关停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本县区、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措施
2006年度环保专项治理行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全面清理、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的同时,围绕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调、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