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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 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3、质监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已推广使用的税控收款机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将应负担的发票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税务部门开展“有奖发票”工作。
  国税、地税、质检、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加强合作,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稳步推进,确保进度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
  (一)宣传阶段(2006年3月-4月)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排除工作阻力。
  (二)调查阶段(2006年5月-7月)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对适用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进行总体调查摸底,确定所有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名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试点。
  (三)试点阶段(2006年8月-12月)
  在部分行业选择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进行税控收款机试点应用。
  对试点期间安装使用的税控收款机的实际效果以及国税、地税税收管理效率、对纳税申报与数据采集以及应用于管理的可操作性等情况进行总结,为全面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奠定基础。
  (四)全面推广阶段(2007年1月1日起)
  对全市所有适用行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全面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

  四、充分准备,保障有力
  (一)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应用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在宣传调查阶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推广工作。
  (二)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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